采矿权申请书

时间:2024-03-21 11:31:25
关于采矿权申请书范文

关于采矿权申请书范文

关于采矿权申请书范文1

采矿权注册登记申请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

一、划定矿区范围提交的材料

1划定矿区范围申请登记报告(包括办矿理由及简要论证,地质工作概况,矿山建设投资安排及资金来源);

2经批准的与矿山建设规模相适应的地质勘查储量报告;

3矿产资源开发初步利用方案(包括矿区位置、开采矿种、储量情况、矿山规模及服务年限,矿产资源综合开发利用方案);

4申请开采的矿区范围图(以地质地形图或地质图为底图,并以国家直角坐标或经纬度坐标标定其拐点,矿区面积,比例尺不得小于1:1万);

5探矿权人申请办矿的,应出具该区域的勘查许可证影印件;探矿权经转让取得的,还应出具转让审批的有关文件;

6区、县地矿主管部门的核实意见;

7其它相关资料。

二、采矿权申请登记提交的材料

1采矿权申请登记书;

2矿产储量登记书;

3依法划定的矿区范围图;

4采矿权申请人营业执照以及具有与矿山建设规模相适应的资金、技术和设备条件的证明材料;

5有相应资质的单位编制并经评审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

6环境影响评价报告;

7环保主管部门的审批意见;

8安全生产监督主管部门的审批意见;

9设立矿山企业的批准文件;

10区(县)地矿主管部门的核实意见;

11没有产权争议的提出保证书,有产权争议的提供结论证明;

12国有矿山企业还应当提供:经评审备案的供矿山建设使用的矿产勘查报告和矿山设计文件;

13集体所有制矿山企业或者私营矿山企业还应当提供;

①供矿山建设使用的与开采规模相适应的矿产勘查资料;

②矿长具有矿山生产、安全管理和环境保护的基本知识证明文件。

14申报单位(人)委托代理的,需提交授权委托书;

1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三、采矿权延续申请登记提交的材料

1采矿权延续申请;

2采矿权延续申请登记书;

3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原件查验后退回);

4原采矿许可证的正、副本;

5缴纳采矿权使用费、矿产资源补偿费及采矿权价款的证明;

6区、县地矿主管部门的核实意见;

7申报单位(人)委托代理的,需提交授权委托书;

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四、采矿权变更申请登记提交的材料

1采矿权变更申请;

2采矿权变更申请登记书;

3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原件查验后退回);

4区、县地矿主管部门的核实意见;

5原采矿许可证的正、副本;

6缴纳采矿权使用费、矿产资源补偿费及采矿权价款的证明;

7矿区范围发生变化的,需提供矿区范围图及划定矿区范围的批复、开发利用方案和环境影响评价报告;

8主要矿种和开采方式变化的,需提供开发利用方案和经法定审批部门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9依法转让采矿权变更的,需提供全部批准资料;

10企业名称变更的,需提供证明企业名称变更的文件;

11申报单位(人)委托代理的,需提交授权委托书;

12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采矿权注册登记申请流程:

申请人通过天津市行政许可中心进件。

1、申请人到市行政许可服务中心窗口依法申领、报送相关申报表和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

2、窗口预审合格后受理;

3、准予受理的,经办处室对提交的全部材料进行审查,必要时现场勘察,提出初审意见;

4、需要听证的,组织听证会;

5、会审审定,做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

6、申请人到同一窗口领取《准予办理采矿登记的通知》或者《不予办理采矿登记的通知》,准予登记的,采矿权申请人依法缴纳相关费用后,办理登记手续,领取采矿许可证,成为采矿权人。不予登记的,登记管理机关向采矿权申请人说明理由。

申请采矿权时限:

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办结(听证时间不计算在此期限内)。

申请采矿权时限划分:

1、经办处室审查、现场踏勘8天

2、会审审定,做出决定7天

3、核发通知、缴纳相关费用4天

4、领取采矿证1天

采矿权注册登记申请收费标准:

1、采矿权使用费

采矿权使用费的标准:固体矿产为每平方公里每年一千元,不足一平方公里的,按实际面积收费,但最低收费不低于五百元。矿泉水、地热水等流体矿产为每单井每年一千元。

2、采矿权价款

有偿出让的采矿权,采矿权申请人或采矿权人除按规定缴纳采矿权使用费外,还应当缴纳经评估确认的采矿权价款;采矿权价款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一次缴纳,也可以分期缴纳。

3、采矿登记费

标准:“新建、在建、生产矿山采矿登记收费,大型矿山500元,中型矿山300元,小型矿山200元。矿山企业变更开采范围、矿区范围、开采矿种、开采方式换领采矿许可证,均收费100元。”

采矿许可证申请办理流程

依据《矿产资源法》和《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将采矿权的审批、领取采矿许可证分为以下两个程序。

一、划定矿区范围。

按《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32条的规定,矿区范围是指经登记机关依法划定的可供开采矿产资源的范围、井巷工程施工分布范围或者露天剥离范围的立体空间区域。矿区范围是采矿权人从事开采活动、履行法律授予的权利和义务的空间区域范围。因此,矿区范围的划定是申请人从事矿山建设一切前期工作的前提。

划定矿区范围,作为采矿权审批程序中的第一个环节,须由采矿登记管理机关进行划定。具体工作分为以下3个层序。

(1)采矿权申请人提出划定矿区范围的申请。按开采登记办法规定的发证权限和地矿主管部门对省(区、市)地矿主管部门采矿权审批的授权,申请人将划定矿区范围的申请资料报采矿登记管理机关进行审查。

在申请中应说明:1.办矿必要性;2.地质勘查工作概况、地质资料取得的方式;3.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初步方案并附申请开采的矿区范围(以国家直角坐标标定);4.矿山建设投资渠道的计划安排及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等。

(2)矿区范围的划定。采矿登记管理机关在收到申请人报送的申请资料后,应对申请人地质报告的可靠程度和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初步方案的合理性等进行认真审查,作出是否同意开采的决 ……此处隐藏4500个字……源或只能用作普通建筑材料砖瓦砂石、粘士的,提交相应的地质资料);

4、变更矿区范围后经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确认的矿山占用矿产资源储量登记书;

5、采矿许可证正本及加盖地、州、市,县(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年检专用章的呆矿许可证副本。

6、地.州、市,县(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对变更矿区范围矿业权设置情况及采矿权人是否依法开采并履行法定义务的调查意见;

7、工商营业执照、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复印件,煤矿还需提供煤炭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8、变更矿区范围后的矿产资琛开发利用方集及专家审查意见的认定文件;

9、变更矿区范围后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方案及专家审查意见的认定文件;

lO、变更矿区范围后新增矿产资源储量的采矿权评估报

告和采矿权评估结果确认书;

12、变更矿区范围后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及批准文件。

(二)变更主要开采矿种.开采方式或生产规模申请

申请变更主要开采矿种、开采方式或生产规模应提供以下资料:

1、采矿权变更申请登记书;

2.拟变更主要开采矿种的地质报告及储量评审备案证明文件(开采零里分散矿产资薄或只能用作普通建筑材料砖瓦砂石.粘土的,提供相应的地质资料);

3、变更主要开采矿种后经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确认的矿山占用矿产资薄储量登记书;

4、由有资质单位编制的变更主要开采矿种、开采方式或生产规模后的矿产资簿开发利用方案。矿山地质环境保护方案及具有相应矿种采矿权审批权限的国土资探行政主管部门对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矿山地质环境保护方案专家审查意见的认定文件;

5、具有与变更内容相适应的资金、技术和设备条件的证明材料;

6、变更后的采矿权评估报告、确认书及价款处置有关证明文件;

7、采矿许可证正本及加盖地、州、市、县(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年检专用章的采矿许可证副本;

8、工商营业执照、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煤矿还需提供煤炭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三)变更矿山企业名称申请

申请变更矿山企业名称应提供以下资料:

1、采矿权变更申请登记书;

2、采矿权变更申请报告及变更原因的证明材料;

3、变更后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个体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明与原件一致的印章及法定代表人姓名);

4、工商营业执照、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煤矿还需提供煤炭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5、采矿许可证正本及加盖地、州、市,县(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年检专用章的采矿许可证副本;

6、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出具的投资主体及股权未发生变化的证明文件,个体企业或个人独资企业变更法人名称,应办理依法转让批准;

7、经依法批准转让的,还应提供采矿权转让批准文件。

四、采矿权注销申请

采矿权人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内或者有效期届满停办、关闭矿山以及国家政策性关闭的矿山,应当自决定停办或者关闭矿山之日起30日内,向采矿许可证原发证机关申请办理采矿权注销登记手续.申请采矿权注销登记应提交以下资料:

1、采矿权注销申请登记书;

2、矿产资源开发情况年度报告(主要内容包括:矿产资源补偿费缴纳、矿山年检、矿山年报、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水平、环境保护、矿业权纠纷等情况)及依法开采并履行法定义务的相关材料及证明文件;

3.有关矿山采掘工程分布.不安全隐患、土地复垦利用、环境保护等资料;

4.因资源枯竭关闭矿山的应提交矿山闭坑地质报告及储量评审备案证明文件(开采零星分散矿产资源或只能用作普通建筑材料砖瓦砂石、粘上的,提交相应的闭坑地质资料);

5、经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确认的关闭矿山残留矿产资源储量登记书;

6.政策性关闭矿山的有关文件;

7、采矿许可证正本及加盖地.州,市、县(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都门年检专用章的采矿许可证副本。

五、采矿权转让申请

已经取得采矿权的矿山企业,因企业合并、分立,与他人合资.合作经营、或因企业资产出售以及其他变更企业资产产权等情形需要变更采矿权主体的,应当向自治区国土资源厅申请办理采矿权转让手续.申请转让采矿权应当提交以下资料:

1、采矿权转让申请书;

2、转让申请报告(说明转让原因、税费缴纳情况和矿山现状);

3、转让申请人和受让人签订的采矿权转让台同( 采矿权批准转让后生效);

4、转让申请人已按有关规定缴纳采矿权价款,矿产资源补偿费.采矿权使用费和资源税的证明材料,包括采矿权使用费,采矿权价最付款收据复印件;矿产资源补偿费缴纳凭证复印件放收费机关出具的缴费证明;完税证明。采矿权价款属分期缴纳且未缴清的,应在转让合同中明确剩余采矿权价教的处置情况;

6、国有矿山企业转让采矿权的,应当附主管部门同意转让的文件;

7、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情况报告(包括矿山占用资源储量检测核查情况);

8、受让人与开采该转让矿山相适应的资金,技术和设备条件的证明材料;

9受让人的法人营业执照或个体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明与原件一致的印章及法定代表人姓名)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登记通知书;

10、转让人企业法人人营业执照.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煤矿还需提供煤炭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11、转让人采矿许可证正本及加盖地、州、市、县(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年检专用章的采矿许可证副本;

12、转让国家出资形成的矿产地的采矿权,转让申请人颁提空评估结果确认机关的评估结果确认书,转让的采矿权属非国家出资的,须由转让申请人提交有关的出资证明;

l3、转让的采矿权为再次转让的,须提交上一坎转让批准文件的复印件。

采矿权转让申请批准后,受让人应在60日内办理变更采矿权人申请登记,申报资料按本要求执行。

六、资料及装订要求

1、矿区范围图以地形地质图或地质图为底图(必须大于矿区范围,并标明毗邻矿山企业相对位置)。以国家直角坐标标定,应标明捞点和矿区范围。其中矿区面积大干等于l平方公里的,比倒尺为1:5000,矿区面祝小亍l平方公里的,比例尺为1:2 00 0,计算机成图。 矿山地理位置图(铅印、胶印或计算机成图)。

2、采矿权申请登记书、采矿权延续申请登记书.采矿权变更申请登记书,采矿权注销申请登记书式样统一按国土资源部国土资发(1998)14号文《关于采矿权申请登记书式样的通知》执行。采矿权转让申请书式样统一按国土资源部1998年国土资发20号文《关于印发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申请书,审批表和审批通知书格式的通知》执行。

3、所有文字、表格均打印,A4幅面。

4、所有资料应当齐全完整,与封面(硬质)、目录一起按上述提交资科的顺序装订成册,一式四套。原件集中装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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